律师随笔
为“未来”而斗争——记法律人的法律信仰
作者:刘双双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5日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伯尔曼(美)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冯·耶林(德)
前不久在《南方周末》上看到一片报道“黑老大蹊跷减刑出狱吉林高院四法官被查”。六年前“辽源打黑第一案”主角“黑老大”刘文义,初审获刑二十年,几经司法来回,最终仅判五年,服刑三年即告出狱。今年7月,在中纪委督办、吉林纪委统一查处下,刘再次被捕,相关律师、法官和监狱管理人员涉嫌介绍贿赂和受贿被查。主体是吉林省高院的四名重要法官。当看到这个标题时我不免被吸引,可能因为自己是学习法律的缘故吧,当知道有法官因为腐败被抓,心中难免失望。对中国法制现实的失望,也是对自己的无能为力的失望。中国司法腐败已到何种程度?法律还能不能被信仰?我充满了疑惑,也带着满脑子的疑问来写这篇文章。
一. 黑色的未来
当我们抱着崇高的心理来学习法律时,突然间发现原来法律不是我们所想象的“带来正义与公平”,当我们正努力奋斗准备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时,突然间发现黑暗笼罩前方——司法腐败——让所有法律人感到恐惧与憎恶的词却不时被提起。作为一个尚在学校学习的学生谈及司法腐败,似乎没有什么根据。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我以下所说的都是来自新闻媒体和一些法学家的观点。
司法是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最后保障环节,是司法的最终救济原则得以实现的保证。正因为如此,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如果司法也腐败了,社会就没有公平和正义可言了。而在中国这种事情却常常可见。2005年是震惊全国的腐败窝案。2006年是前后三任院长相继落马。2006年8月底,曾经担任阜阳中院院长的尚军(女)、刘家义、张自民,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分别被安徽省检察院反贪局审查起诉。尚军、刘家义、张自民,三任院长连续主政阜阳中院十几年。中院的院长,管辖整个市的司法审判,他的腐败不仅带来了整个市的司法不公,而且也让千万法律人失望与无颜。更何况这种例子举不胜数,法律人该怎么做?路无尽,黎明还未来临。
二. 坚定信仰
伯尔曼说过: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并呐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于我们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这种信仰尤为重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大多是从大学的法学院出来的,这是现实也是未来发展的方向,那么大学法律人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就显的非常必要了。我记得有一次上课,老师搞了一个随堂调查,问大家以后的职业选择,律师被排在了第一位,接着是法官。这表明我们法律学习者还是愿意为法律而奋斗的。当我们成为律师时,我们必须了解自己职业特征,只有了解了职业特征才能从理性上把握好。律师是一个具有双重性的职业,一方面他们是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但另一方面他们又都有一个为自己工作,为自己执业收入的特点。从社会公德来看,我们希望法律越健全越完善越好,可是到那时对律师来说,相对失业了,或者说相对需要的人变少了,所以律师如何在法德与金钱之间平衡就要看这个律师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了。而做了法官,这个问题就更突出了,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官作为法律裁判者如何秉持公正,如何不被利益诱惑,这些无不需要他们坚定的法律信仰。所以法官就应该手持利剑,端好天平,不要被金钱腐蚀,不要被“糖衣炮弹”打倒。
有的人会问,中国的人治观念如此根深蒂固,中国的法律还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叫我们如何信仰,信仰什么?面对这个问题我也曾疑惑过,也曾失望过,心想“算了,学习法律只是为了找个工作,好好生活得了,只要能赚到钱就行。”然而事实却不能如此。要是抱着这种思想而成为法官,那将会污染许多水源。要是律师仅仅为打赢官司走后门,那律师不仅堕落而且腐败。“长期以往,真的会国将不国。”希望会不会就此破灭呢,理想会不会就此死亡呢?不会,当我看到“法制网”举行的2007年度中国法制新闻人物时,心中有重新燃起了希望。回想2006中国十大法制人物,其中的模范检察长 ——姜德志宁我印象最为深刻,姜德志是吉林省反贪局局长,而他在这个特殊职业中又显特殊,因为他猎捕的腐败官员大都身处要职。2000年,他参与查办了成克杰腐败案,这是迄今为止涉案官员级别最高的案件。2002年,他又参与查办了轰动一时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案,并荣立一等功。 姜德志检察官以自己的恪尽职守,向一个又一个貌似强大的对手提出质疑;以自己的智与勇,去揭示一个又一个堂皇假面背后的真相;他是社会肌体健康运转的医者,既铁面无私又饱含深情,他对正义和良心的坚守,源自于一个优秀的检察官对法律坚定的信仰。突然间我明白了伯尔曼的话了,伯尔曼曾一直强调,“法律”是有两种层次的,一个是“实在法”或“人定法”;另一个是包括“神定法”、“抽象法”意义上的自然法,即体现了自然正义的理念层面上的法。伯尔曼认为,对法律的信仰,是指并非对“实在法”的信仰,而是对“自然法”的信仰。对“自然法”的信仰就是对自然的公平与正义的信仰,他举出那个他曾多次说过的例子加以说明:你看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就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他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他。这就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就表明了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而当他说:这是爸爸允许做的,那么这就说明他已有宪法的观念了。而所有这些观念都是一个从未接触过法律的五岁小孩自然而然拥有的观念意识。
三. 成事在天,谋事在人
当我们到大三时我们常常会迷茫,学习法律到底有什么用,为什么一点学习的动力也没有?我认为有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没有对自己一个职业的定位(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和理想)。二,没有一种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三,没有树立对“自然法”的坚定信仰。
前文已述法律人对“自然法”坚定信仰的重要性,那么作为法律学习者和未来法律传承者的我们必须在坚信法律的基础上给自己一个职业的定位。每一个职业都有他的使命和存在价值,我们必须有一个方向,以便确定自己的社会地位社会的角色,为未来的价值的展示打好基础。并且更重要的是我们从事的职业将会和法律——社会的公正有关系,所以准确的职业定位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奋斗与发展,以及整个社会法制的发展。江平先生曾经在一次演讲中说过:一个人受社会尊重的程度,主要是取决于他的职业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他能不能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能不能对社会给予推动,作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而不是你挣了多少钱。所以现在的我们应该尽快从迷惑中走出,为信仰·为未来·为崇高的职业而奋斗。老子《道德经》云:“有所为有所不为! ” “有所为”,就是叫人有事干。有事干,人才能活的充实。有所为:该做的,一定要去做,把它做的最好。有所为,是人生的希望所在。有了这种希望再难的路我们会奋勇向前。“有所为”的最高境界就是有所作为。前不久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来我校讲座,他就说到中国需要这样的所谓“布道者”,这也就是法律人所为之一种。有所不为:不该自己做,就放着,等着,这是一种静态的工作,不是要冲动,蛮干;有时候,等待,观察也是工作的一种,考察自己的眼光和耐力,正如“欲速则不达”一样,需要的是耐心。有所不为不是无所事事(无所事事的人就成了废物),有所不为是放弃,可望而不可及的事固然可以去想,但是一定不要去做;是淘汰,想做而力不从心的事最好还是不做;更是拒绝诱惑,看出美丽面纱下的危险,糖衣炮弹的实质,不为表象所迷惑……这有所不为对法律人来说就更为重要了,首先法律人要给自己定位,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程度,不要想一撮而就,那是不可能的。就想贺老说的他努力的推动着这些小的改革以便到最后推那最难的牌。再次作为法律人我们更要坚守正义,不能为了金钱而背叛法律。君子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值得去做的就拼尽一切努力都要去实现它,只要在你心里认为是值得的。中间所错过的一切都有所值了。当然,也应该记住“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处理的事,则须当仁不让,毫不退缩。君子有所不为 不去做什么并不说明没有能力做什么,也不说明根本不知道有些事情怎么做,每个人对自己要求的严格程度不一样。
漆黑的道路虽然遥远,但只要我们有颗不灭的心,加之为其奋斗的努力,成事虽然在天,但我等无愧于心,无愧于世。